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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分子监听之用。⑶除邮电机关外,不宜用于所谓「公共设施」之中。⑷军事部门所属司法情治之介入。以上规定也许可减少对自由权的约制。要之,我们以为在观念上或制度上,为了促进国家持续的发展,在调公权力与人权的问题时,应设法避免因过份偏重公权力,牺牲人权,而致压抑到社会发展的生机,阻碍国家社会的进步。设监听保护安全、公权法制反面有隐藏知法犯法,破坏国家民族及社会发进落后,胆大狂法作用。
四大自由职业,均立有专法明定其管理事项,对「会计师」自也不能例外,当然要有「会计师法」,但立法精神与其他「律师法」等,应无二致,此为法律上之公平原则,因本「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会计师」无论在考试法,检覈办法以及「会计师法」,与其他专门职业,均以「自然人」为对象,并非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医师诊所」为对象。这是第一观念,请同道诸公,尤其身负管理职责,掌握「公权力」的各级长官,务请特别加以留意。从而,「事务所」乃附属于「会计师」,为助其执业方便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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