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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政府主管部门一直在推动国籍法之修订。根据了解,目前已作成版本,送请行政院转立法院审议,此一版本对国籍法原第十二条之修订,有三方案之建议处理方式,甲案为维持原条文现状,默许双重国籍体制;乙、丙两案均着重改采单一国籍体制,规定海外侨民年满二十二岁以后,必须就中华民国国籍及居留国国籍方面,作单一之选择。由于此一国籍法修订之意图趋向,明显严重影响到国家与华侨之密切渊源及深厚关系,而亦将严重危及国家未来之存在发展,与广大华侨原有之权益。迫使华侨放弃双重国籍
民主先进的国家,国民教育水准也很高,有些州废除死刑,有些州仍执行死刑,因各州治安状况不一,故有不同的法律。我国古代帝王专制时期,用刑严酷,视民如草芥,所谓杀人者死,杀人偿命,更有残酷的刑法,什么五马分尸,下热油锅、凌迟处死等等,实在惨无人道。惟自中华民国成立后,参照欧美法律,订立民法刑法及民刑事诉讼法,且不断修订,较古代法律大有进步,但因国情不同,教育道德水准与政经环境有异,与欧美先进国家比较起来,还有一段距离,有待国人努力赶上。国内治安为何每况愈下,形成
推卸责任。故此次修正公务人员任用法,拟以廓然大公之态度,抱忏悔补过之心情,以纯义务之措施,为各机关长官尽选贤任能之补助,在宪法考试用人之原则下,「尽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既可避免与人争夺用人权利之嫌,亦可以遂行宪法赋予考试院之职务,故公务人员任用法修正草案第四条第三第四两项之增列,实有其不得已之苦衷在也。故第二种意见予以割爱。与第二种相反之第一种意见,则似可给予同情。然四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修订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四条第三项首段之原意,因鉴于目前之考绩绝少
谁去选修,徒托空言而已。二、敎育部三次修订讲授大纲,颁布实施敎育部鼎力协助修订「国父思想」课程,可分为三个时期,兹将这三个时期要点,分述于下:第一个时期——民国六十三年底敎育部训育委员会颁发「专科以上学校 国父思想讲授大纲」敎学问卷一份,其主旨是说明此项讲授大纲系于去年(指六十二年)十月间函全国公私立大专院校自六十三学年度起,采用参考敎学一年,现为期将届,急待了解该大纲实际敎学情形,其各章、节、目内容是否尙待增减,请任课敎师,提出卓见,以为检讨定案之依据
第六章宜予明白确定。关于党纲之制定,就国民党每一阶段之革命历程而言,为全党行动之准则规范。当前国内外情势,与民国七十年第十二次全会时,大不相同;惟党纲之大本大经,不出经国先生遗嘱中「坚守**复国决策」及「积极推行民主宪政建设」二语,总纲中应予提及。具体落实言之,吾人主张:一、坚守国策,致力**复国,以主义达成统一。二、精实战备,发展尖端武器,以吓阻确保安全。三、推行宪政,扩大沟通层面,以法治维护安定。四、修订政策,加速两岸互动,以弹性促进交流。五、运用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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