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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校。2.四十四年度以后,中央警校经费,由中央在台湾地方协款内统筹列支。」当于四十三年六月廿三日再度呈请行政院准予复校。嗣于同年八月廿一日,奉行政院令:「一该部四十三年六月廿三日内才字第五一七一一号呈请恢复设立中央警官学校一案。二、经提出四十三年七月廿二日本院第三五二次会议,决议:『中央警官学校准予恢复设立,但应以不增加国库负担为原则,呈报 总统核定后令行办理』。三、兹经呈奉 总统四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台统㈠字第二七四四号代电开:『准照该院会决议办理』等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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