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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监察五个部门,分别行使其职权。以之与三权宪法相较,亦不过增考试、监察两权而已。然此仅为一种皮相的观察,即使更进而详细说明每权之职掌,而不明了五权之本质,及各权相互间之关系,与其各别在整个政治机构中所处之位置,仍是祇知其所当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与上述列举式之答复,仅为五十步与百步之差耳。 国父所倡导之五权宪法,不仅在于改革政府之形式,而尤在于发扬民治之精神。所谓民治精神,于三民主义,尤其三民主义之民权主义有充分之表现,故研究五权宪法,不能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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