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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向乙承租土地一塊,搭建工廠,約定月租若干,限至七十年底屆滿,到時某甲並未交還土地,某乙也沒有表示反對某甲繼續爲承租土地之使用收益。過了幾天,有一建築公司來找某乙商量,要在那塊地上合建房屋,條件優厚,某乙怦然心動,才想起他和某甲間的租賃契約已經到期,應該可以請求交還土地。想不到,某甲一口拒絕,因爲: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爲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卽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爲以不定期繼續契約。』某乙之與某甲租約旣已屆滿,而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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