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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爲和平時期之產物,亦僅能充分施行於和平時期。但由於我國行憲之初卽需動員戡亂,故有臨時條款之制定與四次修正,以適應非常變局,一保國家安全,再應憲政需求。因爲臨時條款係由國民大會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之修憲程序制訂,其修改時亦同此程序,故其效力與憲法之效力相等,且因其爲憲法之特別法,並能優於憲法相關條文而適用。在以往戡亂、行憲並行三十餘年中,在憲法未經修改國家之能由亂變治,社會之能由貧變富,臨時條款之適時制訂與修正充實,貢獻至大。其一,臨時條款對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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