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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户籍法修正后 同鄕会如何因应?

    来源期刊:《浙江月刊》第24卷 第7期  作者:張行周  出版时间:1992-07-10
    关键字: 户籍法 省籍 族源 立法院

    立法院于六月二十三日三读完成,户籍法部份条文修正案,删除户籍法中有关「本籍规定」的相关条文,首次申请户籍登记时以「出生地」为依据,今后的所有户籍登记资料将不再记载「本籍」。换言之,凡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台湾光复后迁来台湾出生的大陆各省籍人士,今后均将摇身一变而为「台湾人」了。此擧虽可化解当前被一般人诟病的所谓「省籍情结」,消除「外省人」与「本省人」间的隔阂;但对旅台各同鄕会来说,却是一个极大冲击,势必影响今后各同鄕会的章则规范、作业程序和会务重点和方向

  • 文章祖先在地下哭泣!!

    来源期刊:《浙江月刊》第25卷 第4期  作者:陳啓新 出版时间:1993-04-10
    关键字: 户籍法 省籍 祖先 孝道

    户籍法删除祖籍的事儿来。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户籍法,将个人的根——祖籍——删除,改注出生地,这样的立法是征求过民意了吗?是谁授权他们这样做;是不是越俎代庖?违反了大众意志?中国是讲孝道的国家,所以个人的成就,叫做光宗耀祖,或光耀祖先、光大门楣;个人做了坏事,得了坏名声,则曰:有辱门楣,而使祖先蒙羞。讲求的是:子承父业。子孙继承祖先的事业,还须发扬光大,不仅是消极地克绍箕裘,还须积极地继往开来。现在我们选出的民意代表,立的法竟然是祖宗也不要了。何怪分离分子要不

  • 文章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居留辦法修正 直系血親登籍五年方能居台

    来源期刊:《桐盧鄉訊》 第5期  出版时间:1996-02-10
    关键字: 在台居留 户籍管理 修正法案

    行政院会已于一九九五年通过「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许可办法」修正草案,为防止大陆配偶来台居留、定居人数日渐增多,衍生后续人口移入问题,增订须于办妥户籍登记日起满五年后,其大陆地区的直系血亲才得依规定申请来台定居。修正草案同时放宽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人民在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开放大陆探亲前进入大陆继续居住逾四年者,如未曾在中共党、政、军单位任职者,准其返台居留。该修正草案陈报行政院核定后即可发布施行。该修正案的重点如下:·纳入经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之

  • 文章海南同乡会呈请市政府转请内政部释示琼人省籍函

    来源期刊:《海南文獻》 第14期  出版时间:1983-07-15
    关键字: 琼人省籍 台湾政治 统一户籍

    组织条例停止适用后,新生一代之省籍,或则追注广东,或则仍注海南,因之常有一个家庭内父母子女之省籍不相一致,导致申办户籍或依据户籍申办其他事务时,常被户政或有关机关诘难;甚至在国民义务与权利之运作上,每多扞格。三、因此,凡祖籍原属海南之国民省籍究应如何调整?亟待内政部明确释示,以求统一,而符法例。理事长 李琼璧

  • 文章户籍法修正后,同鄕会如何因应?

    来源期刊:《寧波同鄉》 第280期  作者:張行周 出版时间:1992-07-01
    关键字: 户籍法 出生地 安土重迁 同乡会

    立法院于六月二十三日三读完成,户籍法部份条文修正案,删除户籍法中有关「本籍规定」的相关条文,首次申请户籍登记时以「出生地」为依据,今后的所有户籍登记资料将不再记载「本籍」。换言之,凡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台湾光复后迁来台湾出生的大陆各省籍人士,今后均将摇身一变而为「台湾人」了。此擧虽可化解当前被一般人诟病的所谓「省籍情结」,消除「外省人」与「本省人」间的隔阂;但对旅台各同鄕会来说,却是一个极大冲击,势必影响今后各同鄕会的章则规范、作业程序和会务重点和方向

  • 文章五十年政治生涯(三九)

    来源期刊:《東北文獻》第10卷 第4期  作者:王德溥 出版时间:1980-05-01
    关键字: 五十年 政治生涯 社会安全制度 户籍行政 建设台湾

    办公,台南市则迄未设置,警察人员亦不干办户政。同一制度,其出入如此悬殊,可见其推行之困难。其实户籍行政,并非户政制度上之问题,而是承办户政人员素质太差,法令不熟之所至。2.建立警察制度。台省警察行政,症结有二:一为设计人员过多,一为单位分工太细。因此,文书报表,日不暇给,内动警力不够应付,乃抽调外勤警力,以致外勤警力,普遍单薄,难以负荷,由是而形成各地警局,注重表面形式工作,而对于外勤之查察,反形忽略。一旦事有缓急,治安堪虞。且警察制度,迄未建立,因而直接影响一般

  • 文章五十年政治生涯(三七)

    来源期刊:《東北文獻》第10卷 第2期  作者:王德溥 出版时间:1979-11-01
    关键字: 五十年 政治生涯 改进户籍行政 户口查察 管理人口

    行政管辖区合一,于每一鄕鎭(市区)设一警察分局,全省计需增设二六八分局(内二一三分局由原有之分驻所改设),共增官警二千三百七十六人,每月约增经费一百七二万六千二百元,倘扣除省级可能裁减之冗员二百人,每月约增一百五十九万六千二百余元,全年约共增一千九百一十五万余元。(2)每一鄕鎭(市区)公所增置户籍副主任一人,由警察分局派局员兼任,除襄助主任处理户籍行政外,并负户政人事管理之责,使在事实上做到户警一体。(3)训练现有之户籍人员,提高其素质,并确立其专业人事制度

  • 文章滯留大陸逾四年得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

    来源期刊:《湘鄉文獻》 第29期  出版时间:2002-01-01
    关键字: 台湾 “内政部” 户籍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修正施行后申请回复身分作业规定”

    荣光周刊》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号内政部颁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修正施行后申请回复身分作业规定」内政部于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颁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修正施行后申请回复身分作业规定」,以利进入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且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之大陆地区人民,在一定条件下,得申请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另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九十年四月六日颁布修正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第二条第四款施行后入出境管理局作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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