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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自由职业,均立有专法明定其管理事项,对「会计师」自也不能例外,当然要有「会计师法」,但立法精神与其他「律师法」等,应无二致,此为法律上之公平原则,因本「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会计师」无论在考试法,检覈办法以及「会计师法」,与其他专门职业,均以「自然人」为对象,并非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医师诊所」为对象。这是第一观念,请同道诸公,尤其身负管理职责,掌握「公权力」的各级长官,务请特别加以留意。从而,「事务所」乃附属于「会计师」,为助其执业方便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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