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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十四日联合报第三版载有「诽谤韩愈二审定谳,郭寿华罚三百银圆」。同版又载严灵峯先生的「诽韩的文字狱平议」。我看了之后,觉得奇怪,不是奇怪严灵峯先生的平议,而是奇怪高等法院的二审定谳。韩愈到底得了什么病,有没有吃过硫磺,这都是无关重要的。重要的是一千余年以后,有人写了文章,考证韩愈的病,而司法机关竟为一千余年前的韩愈,判决现在著作人郭寿华犯了诽谤罪罚金三百银圆。我不知这个判决是根据刑法那一条;根据刑法第三〇九条么?此条所谓的「人」是指活生生的人。根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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