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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福建省政府八十一年闽府二字第一八七四四号函:为函转陆委会及财政部函节略:「为团体及个人对大陆地区之捐赠,应透过合于所得税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之敎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为之,不能直接对大陆地区捐赠,否则不得列报为费用或作为个人综合所得税总额之列举扣除额」。(锭)▲奉福建省政府八十一年闽府二字第一八七六二号函:「核定八十年度推行同鄕会会务绩优单位及个人奖励如附册,请查照一案。」按该案本会经福建省政府核定表扬八十年绩优个人为洪理事长及陈常务理事焕生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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