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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募购买浦城县同鄕会会所,经向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函询捐款人,能否抵缴所得税,经该局80财北国税服字第一一三二七号函答复:「贵会为公益团体,个人或营利事业对贵会之捐赠,得据贵会开具之收据正本,以不超过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之百分之二十或营利事业所得额之百分之十为限,申报为综合所得税捐赠列擧扣除额或列为该营利事业之费用或损失。」很显然,任何人及营利团体均可根据以上答复,给予本会捐赠(不限本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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