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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四五年前,政府开放保险业之营业后,是途如雨后春笋,大为发达,大有一日千里之势,业务发展之迅速,诚非其他各业可比。但因业务之发展迅速之故,管理也见松懈,故纠纷时闻,未免又有失之过宽之弊。偶阅■籍,见有民国廿四年之「福建省会公安局取缔投保火险规则」。阅之不禁一笑,特录之以供参考。第一条:凡投保火险者,须先期呈报公安局,候查明所保金额与投保之房屋或货物,是否相当,经批准后,■得向保险险公司商议。第二条:投保火险者,呈报公安局时,应开列事项如左:甲:投保人姓名
琼楼爱临峭崖立,玉宇偏喜壁上居;危栏招来云里客,青松自在野鹤栖。日喝云涛连晓雾,夜摘星月缀酒旗;饮罢迎风歌一曲,千年雪壁我重题。编者按:本文由家乡段金龙乡长寄来,未注明出处,惟读来引人入胜,家乡之美,历历在目,梦回鄞江山城,令人仿佛听见母亲呼唤声;本文文辞布思皆美,特予刊出。如有人知晓作者姓名,请函知编者俾于下期补刊以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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