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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称选取此次,会计师法修正草案,第十条第一项,拟修正为:「会计师得单独开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其学务所名称应冠以本名……」等语,与原条文大异其趣,详细请诸公自行比对不赘。而其修正理由「一、为适度减少会计师出借牌照营业之情事,并利行政管理,爱限制个人执业之会计师应冠以本名,二、会计师开业应以亲自主持为要件,目前会计师设立分事务所极为浮滥,颇有助长地下会计黄牛之势,严重扰乱经济秩序,为有效遏阻,爰增订条文,限制单独开业之会计师‥‥不得设立分事务所。」等语
一、前言自从上次奉命执笔为文分析「会计师与事务所关系」,感谢「会讯」惠予刊载披露,于是,接获同道的迥响,函电交投:有人说:「事务所的困扰问题,不止这些,还有没说的。」也有说:「问题是提出了,为何不见公会有所行动。」更有说:「公会应该想法替会员解决难题。」惭愧,我只能尽到「言责」,至于如何作为,却无此权力去左右公会,不单是感到「无力」—诸公可知道,内心积压了多少「无奈」?不过,在许多反应中,有一些值得提出来再探讨硏议的,那就是,「联合执业组织类型」的问题
一、引言自古:「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溯自光复后,会计师在台湾地区,开始执行业务以来,迄今卅多年,从未听说有人为了,「事务所」的问题,发生困扰过。而现在有过半数以上的同道,为此,而惶惶不可终日,几至「寝食难安」的程度。所以,特别推派代表。向台湾省会计师公会,正式提出建议,寻求合适的解释,以释群疑。承蒙郞理事长及与会多数同道雅嘱,笔者不敏,恭敬不如从命,特就此问题,提出个人见解,就敎于高明,但并不代表公会之决议或政府规定。二、执业主体请看,吾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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