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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于粮政人员办理不得其道。⑵加强粮政人员的责任,讲求办事的联系,为解决军粮问题之要务。⑶规定县长考绩,『军粮』与『兵役』应各占总成绩百分之三十五。⑷军粮局配发各部队军粮,应以实物如期如数交到兵站,严禁发放军粮劵,否则作为贻误军事论罪。⑸各级兵站应充实运输力量,运送军粮亦应如期如数交到部队。⑹各部队应协助推行粮政,加强运输。⑺各战区长官司令部应设置下列机构,以补助军粮之解决:⒈设立粮食调查人员——专司调查战区大户存粮,以备征购。2设立农作畜牧人员——主持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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