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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府为鼓励现肄业国内大专院校本省籍淸寒优秀学生敦品力学向上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奖学金之学生须具备下列各条件:㈠在公立大专院校日间部肄业之闽籍学生(包括海外囘国升学侨生)。专科学校五年制者须从第四年起始得申请。㈢家庭经济淸寒者。㈢操行体育成绩列乙等以上。㈣学年学业平均成绩在八十分以上。第三条:本府奖学金名额暂定为十五名,每名台币八千元,华侨奖学金若干名,每名台币八千元,如申请者超过定额时,即就学行成绩较优者核给。第四条:凡符合第二条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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