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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與磺爲二種不同之物體,皆爲製造火藥之主要原料。在過去時代,因與軍事關係較深,多由軍事機關管理。國民政府成立後,亦嘗以軍政部爲主管機關。嗣因進口之智利硝,所含鹽分甚重,可以變造食鹽,財政部深恐影響鹽稅收入,爲此力爭,始經國府核准,將硝磺管理權,劃歸財政部負責,而交由鹽務總局接管,鹽務總局復轉令各省區鹽務機關辦理其事。抗戰前因進口之智利硝、價廉物美、產量又多,故在國內除河南遍地產硝,曾設煉硝廠於開封,從事製煉,以供軍用外,其餘各省,則生產有限(四川南充縣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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