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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一、本会为使旅台同鄕去世时有安葬之地,且便于后代子孙亲族寻觅祭扫,特于位置于台北县深坑鄕南深路「私立南港墓园」内,辟建「河南同鄕会墓园」乙所,专供本会会员申请使用。二、墓园之使用管理,除台北市、台湾省公墓管理规则规定者外,悉依据本规则办理。第二章 使用三、凡豫籍旅台同鄕,曾加入本会取得会员证履行会章规定之义务者,逝世后可申请使用本会墓园土地。四、使用本会墓园,营葬人应塡具申请表并检附受葬者会员证,迳向本会申请,但申请「生圹」者不在此限。五
本会墓园管理规则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二条原订之使用管理费经修订调整如下:一、墓地:⒈福区—限为六坪,每坪一千二百元(六坪共收七千二百元)。⒉禄区—限为四坪,每坪一千元(四坪共收四千元)。⒊寿区—限为三坪,每坪八百元(三坪共收二千四百元)。⒋申请增加面积者,一律以福区计算,加收费用百分之五十。⒌预定生扩及选择墓基者加倍收费。二、骨灰存放:⒈福区—使用管理费三千元。⒉禄区—使用管理费二千元。⒊寿区—使用管理费一千元。⒋选择存放位置者加倍收费。三、使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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