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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中福两方推擧代表协商合作问题订立合同成立中福联合办事处民国二十年(即西历一九三一年),福公司董事长那森、总经理柏达,睹中原公司产销方盛,有蓬蓬勃勃之势,心甚羨之,因之福公司屡欲开工,则以环境困难为虑,其后卒自行开工,但河南省府最初仅允其抽水,后由抽水而采煤运煤矣,惟地方上多数人士,有欲向其淸算者,有欲向索赔偿者,纠葛丛生,办事不免多所障碍,于是请由英使蓝浦森向南京外交部提议要求保护福公司复工,当由实业部派代表劳工司长严庄,会同河南省政府代表张斐然
因山西矿务局将福公司已得之采矿权购囘,遂不能接筑,三十一年由政府将已成之路收归国有,改名道淸铁路,成立借款合同,(仍系福公司承借)三十二年展筑自柏山至淸化一段,借款初系七十万镑,为赎路之需,续借十万镑,为展线之用,共八十万镑,自发行债票之第十一年起,分二十年摊还,借款利息,长年五厘,债票每张壹百镑。此路自赎囘后,添购材料,拨付利息,历年亏折,皆由借款用余项下动支,及由交通部代垫,至民国元年,借款存余已全数用罄。迨民国五年,应届还本之期,本路尙无此偿还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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