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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每年以基金之孳息,作为该年度发放奖助学金之金额。㈣受奖助者以在台湾各大专校院肄业之粤籍男女学生学业成绩较优或清寒可造之才为原则。㈤奖助学金每名金额最高者为新台币二万元,受奖者二人,一万元者八人,其余均为六千元。至于奖助名额各占若干,由同鄕会视实际需要酌定之。㈥同鄕会每年颁发粤籍大专学生奖助学金完毕后,应将经过情形函告余国栋先生。㈦其余悉照同鄕会所定之规章办理。㈧本协议自民国八十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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