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库收录台湾地区期刊,为给研究者提供原始资料,本库保存期刊原貌、未删改,不代表本库认同作者的观点和用语,请鉴别!
民84.⒈⒓第一条 乡贤黎 明女士,为纪念其夫君蔡亚萍先生毕生致力于教育事业,特委托台北市梅县同乡会设置〈蔡亚萍先生纪念奖学金〉。第二条 本奖学金之基金新台币陆拾万元,委由本会奖学金委员会运用,每年所得孳息,除拨充奖学金外,若有剩余,应并入基金内。第三条 本奖学金之发给,以本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在台北市之公立大专院校或在台湾省与高雄市之国立大专院校求学;合于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得申请发给奖学金。第四条 本奖学金之名额暂定为陆名,其金额为每名每年
民85.⒉⒋修正第一条 鄕贤黎明女士,为纪念其夫君蔡亚萍先生毕生致力于敎育事业,特委托台北巿梅县同鄕会设置〈蔡亚萍先生纪念奖学金〉。第二条 本奖学金之基金新台币陆拾万元,委由本会奖学金委员会运用,每年所得孳息,除拨充奖学金及必要费用外,若有剩余,并入基金内。第三条 本奖学金之发给,以本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在台北巿之公立大专院校或在台湾省与高雄巿之国立大专院校求学;合于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得申请发给奖学金。第四条 本奖学金之名额暂定为陆名,其金额
民国八十七年四月九日修正第一条 乡贤黎明女士,为纪念其夫君蔡亚萍先生毕生致力于教育事业,特委托台北市梅县同乡会设置〈蔡亚萍先生纪念奖学金〉。第二条 本奖学金之基金新台币陆拾万元,委由本会奖学金委员会运用,每年所得孳息,除拨充奖学金及必要费用外,若有剩余,并入基金内。第三条 本奖学金之发给,以本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在台北市之公立大专院校或在台湾省与高雄市之国立大专院校求学;合于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得申请发给奖学金。第四条 本奖学金之名额暂定为陆名
民国八十五年二月四日修正第一条 乡贤黎明女士,为纪念其夫君蔡亚萍先生毕生致力于教育事业,特委托台北市梅县同乡会设置〈蔡亚萍先生纪念奖学金〉。第二条 本奖学金之基金新台币陆拾万元,委由本会奖学金委员会运用,每年所得孳息,除拨充奖学金及必要费用外,若有剩余,并入基金内。第三条 本奖学金之发给,以本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在台北市之公立大专院校或在台湾省与高雄市之国立大专院校求学;合于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得申请发给奖学金。第四条 本奖学金之名额暂定为陆名
民85.⒉⒋修正第一条 乡贤黎 明女士,为纪念其夫君蔡亚萍先生毕生致力于教育事业,特委托台北市梅县同乡会设置〈蔡亚萍先生纪念奖学金〉。第二条 本奖学金之基金新台币陆拾万元,委由本会奖学金委员会运用,每年所得孳息,除拨充奖学金及必要费用外,若有剩余,并入基金内。第三条 本奖学金之发给,以本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在台北市之公立大专院校或在台湾省与高雄市之国立大专院校求学;合于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得申请发给奖学金。第四条 本奖学金之名额暂定为陆名,其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北京大学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您当前的IP是: Processed in 0.054 second(s)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20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079号 京ICP备06036494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