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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七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经成立大会通过中华民国七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经第二届会员大会修正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订定之。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阜宁同鄕会」。第三条 本会以团结同鄕增进情谊,发挥互助合作精神,贯彻**复国国策为宗旨。第四条 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台北市。第二章 任务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⒈关于同鄕之联络互助事项 2关于鄕俗之改善事项⒊关于社会运动之推进事项 ⒋关于清寒子弟奖学金设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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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第九届第九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于去(八十)年十二月三日(星期二)下午二时三十分,假本会味辛厅如期举行,行礼如仪,除报告上次决议案执行情形,及三月来会务工作十二项,均准予备查外,另讨论提案三案,略:「㈠本会组织章程经第二次会员大会修正后,申请社团法人登记同意修正第二十四条条文后,予以提第三次大会追认。㈡本会优秀子女教育奖学金办法草案,修正:「凡吾温属子弟学业成绩合于标准者,均可请奖,「不受一戸二人限制,不须缴附戸口名簿印本等之规定。㈢本会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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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二、关于鄕贤勋业之发扬事项。三、关于增进同鄕福利及同鄕子女教育事项。四、关于鄕情文献会讯等出版事项。五、关于社会公益及文化等之举办事项。六、关于促进两岸同鄕交流事项。七、关于政府委办事项。第二章 会员第五条:凡祖居河北年满廿岁,认同本会宗旨,经本会理事会审查合格,并缴纳会费后,均为本会会员。第六条:会员有违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吿或停权处分。其危害本会名誉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并注销其会籍。第七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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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事项:㊀理事会提,本会章程有牴触法令及与实际需要距离者,拟予修改,请讨论。议决:①十二条下半段「本会置名誉及顾问若干人,由理事会决议聘任之。」②十三条………并由常务理事中「推」选一人为理事长,主持一切会务。③十六条:互选常务监事「一」人,处理日常事务。④廿六条:入会金每人新台币「三」十元。⑤廿七条:由会员按年缴纳改为」按年于上半年度内缴纳」,最后加「倘逾期无故不缴纳者,即予停权处分。两年不缴纳者,认为自动退会,本会予以除名。⑥十条:除名处分,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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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同鄕每年春节订于农历初九中午,在台北市中华路会宾楼,举行春节团拜,以节省往返奔波拜年,藉团拜聚餐,更能联络情感,敦睦鄕里增进友谊,行之有年。但由于无正式组织,没有通讯录,未能全部通知,致仅有部份同鄕参加,近年来应诸鄕长、同鄕纷纷的建议,实有向主管机关申请报备,正式成立同鄕会的必要。使更多的同鄕欢聚一起,互相了解与勉励。因此,于今(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六)中午团拜聚餐,同时提出昌邑同鄕会章程草案,共同硏讨,并请发起人签名展开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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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大会之决议案第七章 经费第廿六条 本会之经费来源如左:⒈入会费 2常年会费 ⒊会员乐捐款 ⒋资产收益或其他收入第廿七条 本会财务慨况每年于开会员大会时提出报告,决算于年度终结时,应由理事长提请理事会通过后送请监事会审查核销。第八章 附则第廿八条 本会办事细则另订之。第廿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并函报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第三十条 本会解散或撤销时,其剩财产应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个人或私人企业所有,应归属自治团体或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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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七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经成立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订定之。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阜宁同鄕会」。第三条 本会以团结同鄕增进情谊,发挥互助合作精神,贯彻**复国国策为宗旨。第四条 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台北市。第二章 任务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⒈关于同鄕之联络互助事项⒉关于鄕俗之改善事项⒊关于社会运动之推进事项⒋关于淸寒子弟奖学金设置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 凡在本市区内设籍居住或工作之同鄕年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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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证者,为正式会员。㈡赞助会员:非居住设籍在台北市之外县市同乡,年满二十岁,行为正当,思想纯洁,得申请加入本会,并领有赞字会员证者,为赞助会员。第八条 会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本会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第九条 会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㈠丧失会员资格。㈡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第十条 会员得以书面并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第十一条 会员经出会或退会,已缴纳之入会费、常年会费等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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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台北市湖北省枣阳县同乡会章程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成立大会通过台北市政府北市72 1. 4.社一字第四九五一二号函核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及有关法令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湖北省枣阳县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情谊、整理鄕土文化遗产、强化鄕土观念、团结复兴基地反攻复国力量,以光复大陆重建桑梓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地区为组织地区,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会务第五条: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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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廿八日通過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修正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次修正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第三次修正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十七日第四次修正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八日第五次修正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甘肅文獻社。第二條 本社社址設於台北市杭南路一段一四七號四樓之一甘肅會館。第三條 本社以發揚甘肅人文精神,記錄甘肅歷史資料,闡述鄉賢德業事功,研究協助故鄉建設為宗旨。第四條 本社受中華民國政府所在地之甘肅同鄉會指導。重要議案經理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