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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七十一年一月廿五日订立本会第六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修订本会第十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修订本会第十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河北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以联络在台同鄕情感,促进两岸同鄕交流,发挥互助精神,协助政府举办公营事业,增进同鄕福利。第三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区域,会址设于台北市金华街59号二楼。第四条:本会之任务为左:一、关于各地河北同鄕会联络连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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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台北市河南省鄢陵县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非以营利为目的。第三条:本会以团结鄢陵同乡,发扬博爱互助精神,增进身心健康,联络情感,安定社会,拥护国策,促进国家复兴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亦设于台北市。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左:一、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二、举行乡俗聚会,纪念庆祝活动。三、宣导乡情,维护会员权益事项。四、建立同乡资料调查、通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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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订定。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湖北阳新县旅台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 本会以联络同鄕情感,团结同鄕力量,发挥互助精神,共谋福利;并协助政府擧办公益与生产事业,以增进社会繁荣,促进「复国」「建国」大业为宗旨。第四条 本会会址:暂设台北市水源路四十二巷六弄十号。(现改为内湖路一段280巷98弄1号4楼)第二章 任务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⑴关于各项社会运动之推进事项。⑵关于社会公益事业,及生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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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修正:七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正:七十四年三月二日第三次修正:七十五年三月二日第四次修正:七十九年二月三日第五次修正: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六次修正:八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福建省同安县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章程依据人民团体法之规定订定之。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感情、团结同鄕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共谋全体会员福利,并促进海内外同鄕协助政府推行国策,建设家鄕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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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五十七年一月卅一日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二月四日第七次会员大会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八年一月廿九日第十二次会员大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订定之。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甘肃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 本会以联络同鄕情感,圑结同鄕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改善鄕土习俗,并协助政府举办公益与生产事业,以促进**建国大业为宗旨。第四条 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于台北市路巷号。第二章 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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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五十七年一月卅一日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二月四日第七次会员大会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八年一月廿九日第十二次会员大会修正中华民国七十年二月六日第十四次会员大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订定之。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甘粛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 本会以联络同乡情感,团结同乡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改善乡土习俗,并协助政府举办公益与生产事业,以促进**建国大业为宗旨。第四条 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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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会员大会第十次修正通过)修订条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福建省同安县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章程依据人民团体法之规定订定之。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乡感情、团结同乡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期以奠定雄厚基础进而抱持人饥己饥、人溺己溺、推给及人之慈爱为志旨,共谋全体会员福利,更为服务广大社会群众,缔造各阶层之和谐,并促进海内外同乡协助政府推行国策,共创福利之社会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会址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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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五十八年 成立大会通过 民国七十二年 会员大会修订民国七十四年 会员大会修订 民国七十八年 会员大会修订民国八十四年 会员大会修订 民国八十七年 会员大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云南省同乡会」。第二条 本会以联络同乡情感,互励互助,并拥护政府复国建国为宗旨。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任务第四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一、关于同乡之调查联络事项。二、关于同乡之互助事项。三、关于同乡子弟升学之奖助事项。四、关于同乡正当娱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