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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意義(一)政府為推動兩岸經貿正常化,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兩岸兩會簽署歷史性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但ECFA貨品和服務貿易早收清單中,陸方只對我方開放11項服務業項目,效益有限。為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和保障兩岸服務提供者的權益,擴大業者交流合作和市場規模,並減少限制性措施,兩岸兩會於民國一〇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簽署《簡稱;服貿協議。英語譯名: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或Cross-strait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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