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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的问题 甲乙两种意见原则上并无二致,只是甲种意见操果断精神,而乙种意见采稳健步法而已,以一般情形来说,事业到了启用阶段,是应该要订定一套管理办法的,否则就不算健全与完整了,不过在办法实施之前,对于重要一点的项目(包括我们现在硏讨的这些问题在内),要正确衡量,周全设想,愼重修正的。二、关于确定各字穴位之地段问题,依地段之优次分字类,是甲乙两种意见一致赞同的,然而团体的事情,是规律化一点较好,同时在管理上也可以方便些,所以划分穴位之坪数,也是有必要的,不过
这样就会公正、公平、合理、合情,这是根本问题,希望常务理监事组成的专案硏究小组,从速修正后提会通过实施。乙:办法固然是一种规定和一种制度,为了完整和行之有效,不妨先将寿墓穴位、价格等重要问题决定后试行,在实施中吸取有关问题的经验,再为订定办法,这样既可行之妥善,又可一劳永逸,如果设想周全,当然先有办法较为合宜。二、关于确定「各」字穴位之地段问题,分为甲乙两种意见:甲:各字穴位的地段优次,关系重大,不可以福字十六坪,禄字十二坪,寿字八坪来作标准,应该将最优
无锡公墓将于明春建设竣工,关心的同鄕,有的已经去看过,有的已了解了实际情况,所以时有同鄕洽询预购寿城手续,因为管理办法还没有修正,理监事联席会议决定,请常务理监事陈仲良、顾兴中、谢立章、陆堃源、刘天耳、唐舜生、严希杰、钟英及有关鄕长王仲靑、邵铁鹏等于十月三十日专案集会硏商,这次会议,非常重要,有决定性的作用,据闻将在划定地段优次,寿墓穴位坪数、各字类价格、妇女会员之配偶非同鄕应否接受申请、会员与非会员之区别等问题从长硏究,但基本原则,要在利便同鄕,以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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