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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总则:一、本会为奖励会员子女肄业于国内大专院校,敦品励学,力求上进,特订定本办法。二、本会奖学金之筹集,除以会馆房租收入拨充外,接纳私人或团体捐献,其捐献及劝募办法另定之。三、私人或团体捐献纪念性之奖学金,应由捐献当事人敍明缘由,意义及发给原则,交由本会依本办法处理。四、本会理监事组成之奖学金审査小组,为最高审査权力机构。贰、申请资格:一、本会会员之子女。二、就读国内大专院校,除最后一学年,因已届毕业,一律不受理申请外,下列各年级均可提出申请:㈠大学
本会八十九学年第二学期教育奖学金已开始申办,请合于规定的同乡子弟尽速申请。依照本会教育奖学金设置办法,凡是本学期学科成绩达到八十分、操性成绩达到甲等,国中以上的本会同乡学子,皆得以提出申请,由同乡会负责汇整后,送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核,凡是通过审核者,国中奖励三千元,高中奖励五千元,大专奖励六千元,硏究所七千元,将于作业完成后个别通知领取。
到会场领奖,居住外县市者如不能亲自领奖得由本会邮寄。三、得奖人名单,除在会场公布外,并将其照片、就读学校科系、父母、原籍、现住地等刊登于当年连声,以资表扬与鼓励。肆、私人或团体纪念性奖学金设置:一、本会欢迎私人或团体捐献设立纪念性奖学金。二、本会历年收受私人捐献奖学基金分述如下:1.罗佩光先生六十九年捐献新台币伍万元,设置传玉良纪念奖学金。2.谢志文先生七十一年捐献新台币伍万元,设置谢昌彬纪念奖学金。3.陈宜文女士七十四年捐献新台币伍万元,设置陈汉源
八十二年十二月廿五日本会第八届第八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壹、总则:一、本会为奖励会员子女肄业于国内大专院校,敦品励学,力求上进,特订定本办法。二、本会奖学金之筹集,除以会馆房租收入拨充外,接纳私人或团体捐献,其损献及劝募办法另定之。三、私人或团体捐献纪念性之奖学金,应由损献当事人叙明缘由,意义及发给原则,交由本会依本办法处理。四、本会理监事组成之奖学金审查小组,为最高审查权力机构。贰、申请资格:一、本会会员子女。二、就读国内大院校,除最后一学年,因已届毕业
七十四年八月九日本会第十三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壹、总则:一、本会为奖励会员子女肄业于国内大专院校,敦品励学,力求上进,特订定本办法。二、本会奖学金之筹集,除以会馆房租收入拨充外,接纳私人或团体捐献,其捐献及劝募办法另定之。三、私人或团体捐献纪念性之奖学金,应由捐献当事人敍明缘由,意义及发给原则,交由本会依本办法处理。四、本会理监事组成之奖学金审查小组,为最高审查权力机构。贰、申请资格:一、本会会员之子女。二、就读国内大专院校,除最后一学年,因已届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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