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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商狡民慣利用法律漏洞,作利己害衆的勾當使執法者防不勝防。想不到官場中的首長級人物,也一樣走法律漏洞,破壞國家的人事政策。聘僱人員及約僱人員管理法,原是鑒於各機關需才孔急的變通辦法,但却成了某些首長晉用私人的護符。以前省屬各金融機構,臨時聘僱人員可以由各機構自行派免,前幾年省府恐其過於浮濫,乃另訂法規,改由靑輔會統一辦理甄選,因而私進之門乃得杜塞。然而,各政府部門的聘僱、約僱,仍然各自爲政。奉公守法的首長,還能夠遇有需才孔急時,由人事單位秉公甄選;但亦有...
多年前政府破格拔擢的靑年才俊,如今已至中年(甚至已近老年),他們中有些至今尙未有進一步的施展。長期待在同一階層或同一職位,會不會使其豪情、壯志、銳氣、幹勁就此漸失?一旦再予晉升,會否已趨於保守,而不再有革新、求變、突破、創造的熱忱?這樣的「多予歷練」,會不會壞處多於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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