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库收录台湾地区期刊,为给研究者提供原始资料,本库保存期刊原貌、未删改,不代表本库认同作者的观点和用语,请鉴别!
以在台湾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得声请大陆地区法院裁定认可成为执行名义。始适用之」,是大陆地区作成之仲裁判断,于符合该条规定时,始得声请台湾地区法院认可。惟大陆学者认为,前揭规定「虽然为内地仲裁裁决在台湾地区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但它并未对内地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便利条件,在审查方面仍将内地仲裁裁决视为外国仲裁裁决对待。」[2],亦有论者指出:「由于台湾地区对内地仲裁裁决的审查极为严苛,给内地仲裁裁决在台湾地区的确认与执行造成了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北京大学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您当前的IP是: Processed in 0.029 second(s)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20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079号 京ICP备06036494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