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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法及监察法等,皆属于效力次于宪法之政治规范或宪政法规。人民乃依据此等法律,选出总统、副总统、省(市)长、县(市)长、及各级民意代表,以组成中央与地方政府暨各级议会;政府则依法行政,分别行使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之职权,以服务人民、革新庶政,增进人民福址、促进国家富强等,皆属于「宪政」之范围是[2]。依上所述,足见宪法系规定国家民主政治之静态法典,而宪政则为国家民主政治之动态实践,二者虽有不同,但二者均须具备,始能构成国家完整之政治规范,贯彻宪法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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