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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意见,通过与否,均不能抱怨个人,否则有背民主原则。如有人认为提案不当,应在表决之前,力陈其非,以争取同情,在表决之后,除非发现程序上有严重错失,提出紧急动议要求复议再表决外,一以表决为准,以表示民主风度,切不应效法「立法院」院会之恶例,以逞快意。或谓:此一临时提案,影响同鄕会之信誉甚大,仁智之见,并不尽然。如台北市政府,于每年重阳节慰问七十岁以上老人每人一千元,列为常例,惟于民国七十九年,接受市议会建议停发,未闻有老人怨市政府与市议会者。如为个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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