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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籌建意義:萬夀宮之建設,不獨使我旅台贛人每年祭祀許真君有一集中固定之處所,以促進旅台同鄉之大團結,並且可供散居各地同鄉商賈學子旅遊駐歇之所。二、籌建地址:在台北縣屬景美鎮興隆路側購地五百餘坪,現該地已劃入院轄台北市轄區之內,萬夀宮建於此處,可以想見其在地理上之價值。三、建築規模:(附圖略)四、建築預算:全部建築預算共計新台幣陸拾萬元。五、集資方法:甲、土地抵押貸款參拾萬元、貸款拿到,卽先行興工。乙、發起「一人拾元」捐獻運動,特別樂捐者,數額不限,如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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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言最近,财政部为加强管理会计师,正着手硏拟修订「会计师法」,求好心切,用心良苦。我们当会计师的原应该以掌声喝采,给予鼓励才是。可是,在该草案,第十条修正理由,其说词,我们实在不敢恭维,而其观点更不能茍同。本着爱护主管官署的心情,如鲠在喉,一吐为快,尙望对本案用词愼重加以考虑,是所企朌。关看,修正后第十条如下:「会计师得单独开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其事务所名称应冠以本名,并以其登录开业之省(市)为执行业务之区域。单独开业之会计师,除依第六条规定经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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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鄕会为促进两岸同鄕交流,增进认识,并进一步逐渐协助促进家鄕建设,决定试办返鄕探亲寻根活动。特于八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假联勤信义俱乐部鸿运厅举行座谈会,此次座谈,系以青年辅导委员会为主体,由张理事长、蒋乃辛主委联合出面邀请,计出席王道平、羊宗达、高永祖、于宗谦、沈以正、杨凤仙、蒋乃辛、朱淦祥、汪国通、谢主政、赵彩汎、杨浩象、沈珊等。张理事长因另有要事并未出席,请王道平代理。会谈由蒋乃辛主持,会中以汪国通所拟办法草案为主,羊宗达所拟草案为辅,合并讨论。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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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廿八日通過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修正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次修正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第三次修正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十七日第四次修正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八日第五次修正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甘肅文獻社。第二條 本社社址設於台北市杭南路一段一四七號四樓之一甘肅會館。第三條 本社以發揚甘肅人文精神,記錄甘肅歷史資料,闡述鄉賢德業事功,研究協助故鄉建設為宗旨。第四條 本社受中華民國政府所在地之甘肅同鄉會指導。重要議案經理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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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廿八日通過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修正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次修正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第三次修正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十七日第四次修正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八日第五次修正第一條 本社定名爲甘肅文獻社。第二條 本社社址設於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一四七號四樓之一甘肅會館。第三條 本社以發揚甘肅人文精神,記錄甘肅歷史資料,闡述鄕賢德業事功,研究協助故鄕建設爲宗旨。第四條 本社受中華民國政府所在地之甘肅同鄕會指導。重要議案經理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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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廿八日 通過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修正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次修正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第三次修正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十七日第四次修正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 八日第五次修正第一條 本社定名爲甘肅文獻社。第二條 本社社址設於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一四七號四樓之一甘肅會館。第三條 本社以發揚甘肅人文精神,記錄甘肅歷史資料,闡述鄕賢德業事功,研究協助故鄕建設爲宗旨。第四條 本社受中華民國政府所在地之甘肅同鄕會指導。重要議案經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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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后两届任第四审查的召集人。对象为财、经、交、农粮等部门」(遗稿)。正是抗战进入最艰苦的阶段,「各方对于战时应不应该和能不能够实行宪政的问题,发生了热烈的争论;顺便对于宪法的制定,亦有了歧见。有人主张舍弃五五宪草,而另行起草及制成宪法,有人主张仍以五五宪草为蓝本而制成宪法。不过,还是以五五宪草为基础,并斟酌当时情况,采择各方意见,提出了各种宪法草案。抗战胜利后,在容忍、拆衷,协调的气氛中,制成了宪法」(见马起华从宪草修正到宪法制成一文)当年议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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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募捐,惟以筹建公墓,事属公益善擧,意义深长,爰特函请随愿乐助,共为同鄕有所建树,并为无锡历史创建新页,兹奉上简复邮柬一份,敬请随愿 示复!专此奉恳,敬请大安!鄕末陈仲良拜启五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建议征求预定寿地办法 广求同鄕高见并案硏商公墓筹建委员会委员丁仲涵鄕长,硏拟征求寿地预定户办法草案一种,送请陈理事长批交提理监事联席会议硏讨,为广求各同鄕补正意见,特将原草案先行刊载,俾便综合各同鄕高见,倂案提出硏讨。台北市无锡同鄕会征求「寿地预定户」办法(草案)一、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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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廿八日通過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修正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第一次修正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十七日第一次修正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八日第一次修正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甘肅文獻社。第二條 本社社址設於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一四七號四樓之一甘肅會館。第三條 本社以發揚甘肅人文精神,記錄甘肅歷史資料,闡述鄉賢德業事功,研究協助故鄉建設為宗旨。第四條 本社受中華民國政府所在地之甘肅同鄉會指導。重要議案經理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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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北市浙江同鄕會爲配合政府推行社會福利政策,發展社會公益事業,特組設花園公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 本會受臺北市浙江同鄕會之監督指導,並爲財團法人。第三條 本會所管理之花園公墓,坐落在臺灣省臺北縣石碇鄕小金瓜寮地方,面積爲三十三甲。第四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主持會務,由臺北市浙江同鄕會理事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二人,委員十二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臺北市浙江同鄕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均爲無給職,如有必要得酌聘顧問。第五條 本會全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