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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諡名之法,始于周初,终于清末。虽于秦代一度废止,但为时甚短,至汉代旋即恢复。三千多年来,为中国帝王时代,特有的一项政治制度。简言之,諡法即是君王对某一特定之人,于其身殁之后,就他一生功业或事蹟,给以名号。故諡法又名「易名」(见《礼记·檀弓下》)。它不仅关乎死者的一生荣辱,也影响子孙的前程,因此赐諡非但是最权威的评断;抑且具有盖棺论定的终极意义。有清一代,对臣下諡名,甚为重视,非王公大臣,不得赐諡,而且即使已官阶一名,倘无特殊功业勋绩,也得不到这项荣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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