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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学年度下学期敎育奖助金,自即日起至四月十日止,同鄕会接受申请,凡合于规定者,可向同鄕会索取申请书,备具各项证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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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配偶申请来台居留,已于本(八一)年三月一日起开放二百四十名,台湾居民大陆配偶来台定居,并以:「先申请、先审核、先合格、先配额。」的方式办理。这项开放措施,将以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结婚,以及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以后结婚区分为两类,每类各一百廿人,入境居留并采每月平均分配定居人数,其申请入境居留条件为大陆地区申请人与台湾地区人民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育子女者,并依规定须在台湾地区连续居留满二年后始可申请定居。此外,凡是申请人的配偶在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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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年春季奖助学金,同鄕会于三月一日起开始申请。凡同鄕子弟学业成绩在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可申请奖学金,学业成绩在七十分以上操行甲等可申请助学金。申请时须具学业成绩单(印本须加盖校印)并附在学证明书,并塡具申请书并由同鄕会会员作介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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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鄕会七十五年秋季奖助学金,定九月一日开始接受申请,至十月卅一日截止,凡我同鄕子弟在高中以上就学者、上学期学业成绩在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者可申请奖学金,学业成绩在七十分以上,操行列甲等或八十分以上可以申请助学金。即日起可向同鄕会索取申请书塡就后,附成绩单及在学证明书如是影印本必须另加盖学校钤记、寄同鄕会。依据本会奖助学金发放办法,大专组奖学金名额每期廿名、每人新台币贰仟伍佰元,助学金十名,每人新台币贰仟元,高中高职组奖学金名额每期廿名,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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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大会认为办理敎育奖助金,是一种深具意义的工作,不过对于申请助学金方面,应由合理的规定,所以作成应根据实际经验,作合情合理之修正办法,以符奖助宗旨之决议,第二次理监事联席会议,曾提出硏究,有的主张将「淸寒」对象,修正为「贫户」对象,以符济助宗旨,有的建议将操行及学业成绩分数提高,以免泛滥,有的意见表示暂勿变动,惟将每户申请助学金的总额限制为不得超过两名,经硏究讨论甚久,采取最后意见,先自六十一学年度第二学期实施,请由敎育奖助金委员会秉此原则修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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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学校肄业,其学业成绩总平均分数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满八十分)(助学金其学业成绩须在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绩甲等者),得向本会申请。⒉每学期大专院校奖学金二十名,每名每期新台币六千元,助学金十名,每名每期新台币四千元。高中(职)奖学金二十名,每名每期四千元,助学金十名,每名每期三千元。以上名额超过规定时,以学业成绩分数较高者优先奖助,如分数相同,则以公立学校优先。㈡清寒奖(助)学金:⒈其学业及操行成绩均合乎奖助学金奖励标准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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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睦鄕谊增进联谊活动三、编纂「丰县文献」广集地方史料四、办理观光旅游及公益事业五、筹办各类奖学金六、其他有关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五条:凡丰县旅台同鄕年满二十岁以上者,均得为本会会员。第六条:会员有参加会议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罢免权与被选举权。第七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会议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第八条:会员如有不遵本会章程或大会决议时,得由本会劝导之。第九条:会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出会。一、丧失会员资格者二、本人申请退会者第四章 组织第十条: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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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二月六日第十一届第十四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第一条:台北市浙江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奖助优秀(清寒)会员子弟完成学业,备为社会国家服务,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会为策进实施奖助学金制度,设置奖助学金委员会,敦聘热心桑梓鄕长担任委员。为公正议定奖助学金,设置奖助学金选评委员会,敦聘教育界资深鄕长担任选评委员。第三条:本会办理奖助学金,其申请资格及颁赠程序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第四条:奖助学金之捐赠人,得指定名称、名额与奖助金额、受奖助学生就读学校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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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鄕会自即日起,至十月三十日止,接受七十五学年度下学期敎育奖助金申请,凡合于本会敎育奖助金管理委员会章则规定之会员与会员之子女,均可检同各项证件申请办理,申请表可向同鄕会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