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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为便利同鄕服务社会,将二楼之中正厅(以下简称本厅)提供同鄕喜、庆、宴、会之用,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 借用本厅应遵守下列事项:一、办理申请手续,并缴付服务费,由本会掣据为凭。二、借用期间,借用者应维持淸洁与秩序,对礼堂内之板壁、门窗、地砖、礼台地毯、窗帘等如有损坏,并应负责赔偿。三、有关布置事项,事先应与本会管理人员接洽,事后应恢复原状。四、本会服务收费标准列后:1上午九时—下午二时收新台币一、〇〇〇元正2下午二时—六时收新台币一、〇〇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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