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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营建。「寿」字墓穴,须由本会指定营建。第六条 墓穴基地,系使用性质,营葬者无所有权。不得转让他人,凡营葬后而迁出,或领得墓地后经过六个月未曾营建,本会应催吿之,经催吿后逾三个月仍未营建者,得收囘其墓地,所缴费用,槪不退还。第七条 坆墓营建工程,得向本会登记认可之营造厂商接洽办理。第八条 营建坆墓,不得越界,或妨害其他坆墓,毁损墓道花木,及建筑物等。否则应修复原状或照价赔偿。第三章 管理费用第九条 本会墓园,为维持完整,以垂永久起见,得酌收管理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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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同鄉金秋聯誼會九月十三日舉辦會餐聯誼,餐會由會長馮宗木先生主持,該會名譽會長王雄夫先生亦攜夫人一同出席,席會間並特為該會資深會員(本會駐會常務理事)張行周先生舉辦九十慶生活動,另會長馮宗木先生並當場宣布,特聘本會理事長葉潛昭先生為該會名譽會長,全體會員一致鼓掌通過表示歡迎。二、本會第十三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九月二十日寧福樓召開,當日會議由理事長葉潛昭主持,出席理監事暨各委員會委員等計廿七人,會議除各委員會主委報告及聽取會務工作報告外,另行討論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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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义冢之认捐,各方反应甚佳,如本会常务理事宋兆扬即当场认捐义冢十圹。另有名誉理事石剑生、蔡明两先生亦联合认捐十圹。另有某名厨,亦自动表示乐捐,以资倡导。△林森墓园辟建之消息传出后,因优待只限于会员,故日来自动前来接洽入会者颇多。该会前拟之墓园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办法等,拟于下次理监事联席会议时作一最后决定后,再行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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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2墓域分布请绘制详图,悬挂四明堂内,以便墓属前往探视时按图索骥。决议:交墓园管理委员会照办。△本会美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笳鄕长,不幸于七月七日上午以肝癌病逝台大医院。享年七十岁。当由胡鄕长生前友好与其长公子本田(现任台北县议员)之关系各方,共同组织治丧会,于七月十九日上午假台北市立殡仪舘景行厅设奠公祭,参加祭奠者共达六七百人,素车白马,备极哀荣。十一时大殓后发引,安葬本会三张犁墓园。△本会理事冯中煊鄕长(亦即长期供应本刊诗稿之梅庭散人)之四公子和昌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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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五华墓园用地,不准进入」牌子,可收暂时之效。四、研订墓园管理办法由于墓园纠纷迭起,苦无管理办法以解决诸多问题,于是本小组召集成员研订起草良善的管理办法,因无先例可循,一切从头做起或依据既有基础及以往办理惯例,拟订草案十四条,在元月卅日及三月六日召开二次会议,详研草案,各抒高见,一再修改,再三订正。最后请邹顾问逢皋先生整理。他将草案分为五章十八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二章 先烈纪念堂、牌位、骨灰坛(第四条至第五条)。第三章墓园(第六条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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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第九届第五次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十届第五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第十届第十四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台北市五华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维护所辖「五华墓园」之安全,保障乡人使用墓园设施权益不受损害,特订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五华墓园之主体结构,为「五华先烈纪念堂」,堂内正厅设置牌位,安放入祀忠烈祠之本县各姓祖先暨各姓祖先及长生禄位。厅之左右两庑,各设骨灰坛,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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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第九届第五次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十届第五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第十届第十四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第十一届第七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台北市五华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维护所辖「五华墓园」之安全,保障乡人使用墓园设施权益不受损害,特订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五华墓园之主体结构,为「五华先烈纪念堂」,堂内正厅设置牌位,安放入祀忠烈祠之本县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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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本会为谋旅台同乡千岁百年之后,有安息极乐之墓园,特在台北县三峡镇安坑段,斥资购地建设现代化之公墓,占地四千余坪,墓域分为褔、禄、寿、禧四区。据了解,由于墓园规划良好,地埋位置适中,交通又方便,因此颇多年长乡长暨眷属心仪,仅存的缺额也不断有探询电话咨询。据本会常务理事兼公墓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赵进元乡长表示,褔、禄、寿、禧四区墓域是依坪数大小规划,褔区以十二坪为限、禄区以八坪为限、寿区分为:寿甲(六坪)、寿乙(四坪)、禧区(一坪半),各区划定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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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第九届第五次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十届第五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第十届第十四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第十一届第七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台北巿五华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维护所辖「五华墓园」之安全,保障乡人使用墓园设施权益不受损害,特订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五华墓园之主体结构,为「五华先烈纪念堂」,堂内正厅设置牌位,安放入祀忠烈祠之本县各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