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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大陆亲戚委托代为办理继承遗产事宜,时常到海基会洽公,每次去的时候总是见到已经来过多次的人们,他们都抱怨要跑好几趟,才能办好一个案子不胜其烦,期盼简化手绩、缩短时程。然而,该会办事人员也是一肚苦水,百般无奈的指出:大陆方面开具的公证书内容失误率偏高,弊端丛生,审理某一个省公证机关核发的公证书正副本时,竟然就发现一宗高达两百余件来自同县份的大陆人民申请继承台湾人民遗产的案例,这些公证书的制作手法与相关签章几近雷同,而且都由相同代理人代办,不无令人怀疑
中成乡长:一元复始,万象更新,辰维春神赐福,潭第吉祥,履祉绥和,至深企祝。敬启者,一九九二年五月间台端为故尊翁遗产专程来台料理,格于法令,在身份确认前,无法处理。停留二个月期限届满前,急中生智,赴台北地方法院办理委托本人为故尊翁在台遗产有处理全权之委任公证书,先行返回大陆。因而本人于受委任后,将有关文件专送海基会,请求验证。苦限贵我两岸尙未举行会谈,并无共识,欠缺法令依据,先予存案。一九九三年五月海基会开办验证业务,两岸文件往返费时,积案甚伙,依登记顺序
依据本(83)年四月四日荣光周刊报导:辅导会代管之单身亡故荣民遗产,累计有二万二千七百余件之多,总计新台币二十三亿九千余万元,金饰品计重十四万二千三百余公克,均依规定妥存国库,随时接受其亲属依法申请继承。阅其已公布名单中,有我河南同乡七百余人,依大陆人民继承台胞遗产规定:㈠继承期间为两年内。㈡继承金额限定新台币二百万元正。继承应具备之文件为:㈠大陆家属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㈡委托代办公证书。由台湾委托人送海基会验证。申请除全户户籍誊本。并具状向地方法院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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