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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本会章程第廿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订定之。第二条 本会收支经费由理事会管理逐日逐项随时登记于簿册之内,日记帐款之收支,应逐日作一结数,以凭随时查核。第三条 本会各项经费之收支,由理事会按月造具收支报吿表,单据粘存簿,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后,限次月内转送监事会核销。第四条 前条各项表册单据如监事会认有疑义时,应由理事会负责说明或补送有关证件,覆请监事会复核之。第五条 理事会办理会计出纳及掌理簿据,监事会得随时调阅,并查核存款。如有
赞同本会宗旨经本会理事会之通过,得为本会会员。第六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㈠有违反三民主义或基本国策之言行者。㈡褫夺公权者。㈢有不良嗜好者。㈣从事不正当职业者。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将退会原因报请理事会査明决议认可后生效。第八条 本会会员均有发言权、表决权、选擧权、被选擧权,幷得享受本会各种利益及其他依法应享之权利。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会章,服从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一切依法应尽之义务。第四章 组织第十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一六,三〇〇元(常年会费七,二〇〇元及捐款九,五〇〇元未列入)。支出—五三,一二四元。收支两抵透支—三六,八二四元,除已由王理事长捐款一五,〇〇〇元与杨君全先生、夏昌明先生、李重辉先生三位常务理事各捐款五,〇〇〇元,共计三万元支应外,另外六,八二四元则由会务经费拨补(详收支明细表)。㈡七十一年:收入—餐费二四,二〇〇元。捐款八四,〇〇〇元。常年会费七,三〇〇元。共计收入一一五,五〇〇元。支出—联谊会各项费用一一一,二〇七元。慰问金 一一,〇〇〇元。共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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