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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食鹽之貴,根源則是朝廷的政策所致。清代規定,淮南鹽專銷江蘇、安徽、江西和兩湖,其中兩湖占六十%的份額。道光年間,湖南定額爲二十餘萬引,湖北爲五十餘萬引,每引規定重量爲四〇〇斤,故湖北每年應銷淮南鹽多達二·二億餘斤。而在湖北省內,施南(今恩施)一府六縣和宜昌府屬的鶴峰、長樂兩州縣准銷川鹽,湖北北部、中部、東部地區只能銷淮南鹽。由於淮南鹽場是官府專營的老場,管理不善,質量差而成本高;再加上淮南鹽行楚,需從揚州十二圩以木船逆江而上,時間長,運費高;尤其是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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