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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6年1月1日至86年12月31日止理事長 總幹事 出納 會計
100年度上字第1233号上诉人 张德钧 住新北市永和区安乐路194巷30号3楼被上诉人 台北市江西同乡会设台北市兴隆路2段116号兼法定代理人 黄耀甫 住同上共同诉讼代理人 蔡俊有律师上列当事人间损害赔偿等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100年9月9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诉字第1804号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101年5月2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主文上诉驳回。第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壹、程序部分:㈠上诉人于原审起诉时,主张依民法28
特殊,除了负责人外,没有分工,仅有联谊、座谈。兹将历届理、监事名录及其任内业绩简摘介绍:省辖台北市江西同乡会第一届(民国四十二年九月至四十四年四月)名录理事长:王泽民业绩创立同鄕会省辖台北市江西同乡会第二届(民国四十四年至五十四年四月)名录理事长:陈宗蓥业绩会址迁于台北市忠孝路六号陈宅,复报请内政部立案,奉社会处46.⒓⒐日台内社字第一二七一七五号函准予备査,惟理、监事,史记缺载,任期整整十年。感怀神州陆沉、赣人追随政府渡海来台者,以数万计,笃念鄕谊,赏苦无
监事、一席候补理事,一席候补监事,连一席理事都没有,显示军人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无法左右台中市江西同乡会的运作。主导台中市江西同乡会运作的是政、教人士,他们掌握理事长、常务理事、常务监事各1席,以及理事5席、监事1席,合共9席。不计候补理、监事4席,理、监事才12席,政、教人士占有75%的席次,具压倒性优势,大可胡作非为,但他们却能清廉自持,戮力为公。他们以身作则,推翻了「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的腐化」的谬论。
1项但书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于起诉时请求:1、被告应换发原告新会员证。2、被告应连带给付原告新台币(下同)5万元,并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3、被告黄耀甫应于会员大会上公开向原告道歉。复于民国100年7月12日以书状追加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台北市江西同乡会之会员权存在,嗣又于同年8月23日再以书状撤回前开确认之诉并变更为「宣告被告所为100年6月13日本会第16届理监事联席会议决议赣台字第5396号(张德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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