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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重修热河省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办法

    来源期刊:《熱河通訊》 第26期  出版时间:1977-03-01
    关键字: 重修 热河 省志编纂委员会 组织办法

    第一条:台北市热河同鄕会为重修省志特组织「重修热河省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三条:本会之任务如左:一、关于省志资料之蒐集整理事项二、关于省志之重修编印事项三、关于经费之筹措保管及运用事项四、其他有关事项第四条:本会编纂委员由左列同鄕组成之一、在台或留居海外之中央民意代表二、学者专家三、德高望众或热心公益之鄕贤前项二、三两款之编纂委员由同鄕会理监事联席会议达选之第五条:本会由全体编纂委员互选十五人组织常务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 文章北市河北同鄉會章程

    来源期刊:《河北平津文獻》 第31期  出版时间:2005-01-01
    关键字: 台北市河北同乡会 章程 会员 组织 理事

    一、会员得以书面并叙明理由向本会申请退会,本会注销其会籍。二、会员经除名或退会者,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第八条:会员有发言、表决、选举、被选举诸权,及其他一切应享之权利。第九条:会员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一切依法应尽之义务。第三章 组织第十条:本会设理事廿一人、候补理事七人、监事七人、候补监事二人,均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中选举之。第十一条:本会理事会互选常务理事七人处理日常会务,并就常务理事中选一人为理事长。第十二条:本会设总干事

  • 文章北市河北同鄉會章程

    来源期刊:《河北平津文獻》 第33期  出版时间:2007-01-01
    关键字: 台北市河北同乡会 章程 同乡会会议 同乡会组织

    名誉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并注销其会籍。第七条:一、会员得以书面并叙明理由向本会申请退会,本会注销其会籍。二、会员经除名或退会者,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第八条:会员有发言、表决、选举、被选举诸权,及其他一切应享之权利。第九条:会员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一切依法应尽之义务。第三章 组织第十条:本会设理事廿一人、候补理事七人、监事七人、候补监事二人,均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中选举之。第十一条:本会理事会互选常务理事七人处理

  • 文章北市河北同鄉會章程

    来源期刊:《河北平津文獻》 第34期  出版时间:2008-01-01
    关键字: 台北市河北同乡会 章程 会员 同乡会组织

    本会名誉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并注销其会籍。第七条:一、会员得以书面并叙明理由向本会申请退会,本会注销其会籍。二、会员经除名或退会者,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第八条:会员有发言、表决、选举、被选举诸权,及其他一切应享之权利。第九条:会员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一切依法应尽之义务。第三章 组织第十条:本会设理事廿一人、候补理事七人、监事七人、候补监事二人,均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中选举之。第十一条:本会理事会互选常务理事七人

  • 文章北市河北同鄉會章程

    来源期刊:《河北平津文獻》 第35期  出版时间:2009-01-01
    关键字: 台北市河北同乡会 章程 同乡会会员 同乡会组织

    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本会名誉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并注销其会籍。第七条:一、会员得以书面并叙明理由向本会申请退会,本会注销其会籍。二、会员经除名或退会者,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第八条:会员有发言、表决、选举、被选举诸权,及其他一切应享之权利。第九条:会员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一切依法应尽之义务。第三章 组织第十条:本会设理事廿一人、候补理事七人、监事七人、候补监事二人,均由会员大会就会

  • 文章北市河北同鄉會章程

    来源期刊:《河北平津文獻》 第37期  出版时间:2011-01-01
    关键字: 台北市河北同乡会 章程 同乡会会员 同乡会组织

    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本会名誉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并注销其会籍。第七条:一、会员得以书面并叙明理由向本会申请退会,本会注销其会籍。二、会员经除名或退会者,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第八条:会员有发言、表决、选举、被选举诸权,及其他一切应享之权利。第九条:会员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一切依法应尽之义务。第三章 组织第十条:本会设理事廿一人、候补理事七人、监事七人、候补监事

  • 文章台北市河北同鄉會章程

    来源期刊:《河北平津文獻》 第40期  出版时间:2014-01-10
    关键字: 台北市河北同乡会 章程 会员 同乡会组织

    后,均为本会会员。第六条:会员有违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本会名誉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并注销其会籍。第七条:一、会员得以书面并叙明理由向本会申请退会,本会注销其会籍。二、会员经除名或退会者,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第八条:会员有发言、表决、选举、被选举诸权,及其他一切应享之权利。第九条:会员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一切依法应尽之义务。第三章 组织第十条:本会设理事

  • 文章台北市熱河同鄉會章程

    来源期刊:《熱河通訊》 第11期  出版时间:1968-06-30
    关键字: 台北市热河同乡会 同乡会章程 会员大会 同乡会组织 会员经费

    有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一切依法应尽之义务。第十条:会员违反本会章程规定,或本会决议,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妨害本会名誉,经监事会检举者得按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吿、停权、除名等处分,惟除名处分须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第十一条:会员被除名后,须缴还一切会员凭证,如有欠费须一律缴淸。第三章 组织第十二条:本会设理事十五人候补理事三人,监事五人候补监事一人,均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中以无记名连记法投票选任之。第十三条:本会理事会互选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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