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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五十七年二月一日第五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热河同鄕会」。第二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情感,发扬互助精神,协助政府举办公益事业,共谋社会福利,并协助政府完成反攻大业为宗旨。第三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区域,会址设于台北市。第四条;本会之任务如左:一、关于团结鄕亲准备光复大陆事项。二、关于发展鄕亲职业敎育事项。三、关于举办鄕亲救济事项。四、关于调查鄕亲生活事项。五、关于举办社会公益事项。六、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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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河北同乡会九十四年度捐款【专款专用】春节团拜贰拾万元:一位 赵理事长希江壹拾万元:一位 焦威联鄕长两岸书画作品义卖赞助捌仟元:一位 冯安当鄕长伍千元:一位 冯著堂鄕长参仟元:五位 赵理事长希江、王秀堂鄕长 孙如芬鄕长、邢沛然鄕长 孙一心鄕长贰仟伍佰元:一位 王书珍鄕长贰仟元:七位 冯明禁鄕长、杨肇基鄕长 王慧民鄕长、张汉明鄕长 赵凤翔鄕长、张綦芬鄕长 孙冠军鄕长伍佰壹拾参:一位 邢沛然理事九十四年度春节会员大会会费及捐款※各组会费及捐款明细刊载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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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七十一年一月廿五日 订立本会第六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修订本会第十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修订本会第十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河北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以联络在台同乡情感,促进两岸同乡交流,发挥互助精神,协助政府举办公营事业,增进同乡福利。第三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区域,会址设于台北市金华街五十九号二楼。第四条:本会之任务为左:一、关于各地河北同乡会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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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辗转接到本会会员张鸿延鄕长函一件,附会员证及签名卷各一件,刋出以存纪念。原函及附件如左:报吿七十五年二月九日于中坜市自立新村四十二号一、于三十三年间在通校住四川江津油溪鎭,成立河北省同鄕会,会员有三十余人,时常与重庆总会联络,鄕长们制有题名卷乙件,在本人保管尙有四十年之久,我已七十岁有余,再保管恐有遗失,拟请将题名卷送往 钧会存管以免遗失为祷谨呈附呈题名卷 会员证影印各件理事核示会员 张鸿延 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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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七十一年一月廿五日订立本会第六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修订本会第十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修订本会第十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河北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以联络在台同鄕情感,促进两岸同鄕交流,发挥互助精神,协助政府举办公营事业,增进同鄕福利为宗旨。第三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区域,会址设于台北市金华街五十九号二楼。第四条:本会之任务为左:一、关于各地河北同鄕会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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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河北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以联络在台同鄕情感,促进两岸同鄕交流,发挥互助精神,协助政府举办公营事业,增进同鄕福利为宗旨。第三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区域,民国七十一年一月廿五日 订立本会第六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修订本会第十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修订本会第十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三日 修订本会第十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会址设于台北市金华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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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七十一年一月廿五日 订立本会第六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修订本会第十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一 日 修订本会第十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三日 修订本会第十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河北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以联络在台同鄕情感,促进两岸同鄕交流,发挥互助精神,协助政府举办公营事业,增进同鄕福利为宗旨。第三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区域,会址设于台北市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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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河北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以联络在台同鄕情感,促进两岸同鄕交流,发挥互助精神,协助政府举办公营事业,增进同鄕福利为宗旨。第三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区域,民国七十一年一月廿五日订立本会第六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修订本会第十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修订本会第十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三日修订本会第十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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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七十一年一月廿五日 订立本会第六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修订本会第十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修订本会第十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三日 修订本会第十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 修订本会第十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河北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以联络在台同鄕情感,促进两岸同鄕交流,发挥互助精神,协助政府举办公营事业,增进同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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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七十一年一月廿五日 订立本会第六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修订本会第十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修订本会第十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三日 修订本会第十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 修订本会第十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民国一百年二月七日 修订本会第十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河北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以联络在台同鄕情感,促进两岸同鄕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