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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美国为世界先进民主宪政国家,总统系国家元首、行政领袖、兼长联邦三军及各州国民兵之统帅,在宪法上、法律上及实际上均担负平时、战时或紧急危难时期安内攘外之国家安全责任,美国总统以三军统帅或依法或应州政府请求而出兵敉平国内动乱,或应外国政府请求或基于条约义务及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而出兵国外之史实早成定论,断非少数捷给之士煽情诡辩所可曲解。中华民国今日处境遭受危难冲激,虽坚持宪政,力行民主,但仍有人予智自,妄经释宪,曲解学理,无显国情而侈言「国家最重要价値
Dictators-hip两书)。除了具有和战弹应特性之外,美国宪法强调法治政府(Government of Law),正因如此,美国宪法上虽无民主democracy一词,所谓人权法案(宪法第一条至第十条修正案)即使是制宪后四年才加添上去的,但仍无碍于美国民主宪政之建立及发展。法治政府是美国民主政治的精髓,而法治政府又依赖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及法律,长年累月逐案积聚而成的民主经验,因之,美国的言论自由既非一绝对之权利亦无一绝对之定义。尽管如此,美国宪法上的言论自由特点仍不难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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