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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在清末時,有三個長樂縣,分轄湖北、福建、廣東三個省份。直到民國三年一月三日袁世凱的北京政府批准「改定各省重複縣名及存廢理由清單」,始確定更改爲五峯、長樂、五華三個縣名。其內容爲:「湖北省長樂縣改名爲五峯縣。理由:該長樂縣,清雍正十三年置,與福建、廣東兩省的長藥縣重複,設置最後,應即酌改,查該縣於明時爲五峯石寶長官司,迄清雍正設縣,擬改名五峯縣。」「福建省長樂縣,應存。理由:該長樂縣係唐福宗五年置,設置已古,擬存。」「廣東省長樂縣改名爲五華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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