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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在民国二十年前后,家乡的农村社会里,还流行着「抢亲」风俗。「抢」的对象包括已经「定亲」(订婚)多年的未婚妻和尙未生育的年轻寡妇。都是使用暴力的手段达成婚配的目的,就现在的法律观点来说,乃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但在当时于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不失为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权宜办法,为民间舆情所允许。现在先来说抢未婚妻,原来那时的家乡,有选择门当户对,意气相投的家庭作对象,给幼年的子女提早订婚的习惯。甚而至于有「指腹为婚」者。经过漫长的时间以后,男女双方的家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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