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淸时川省田赋,祗地丁一项为正供,然科则极轻。以全省一百四十余厅州县,共有四十万三千余方里,合华里一百二十一万六千余方里,占全国面积百分之三十五之幅员,年仅共征丁粮银六十八万余两(遇有闰之年加六万两),其轻于他省可知。惟其弊患在不均。东北地多膏腴,每田一亩,多者仅征银二分,少或一分。西南地属边瘠,多者每亩征银至五分,少亦四分或三分。今姑举数州县例之:如川东之合州(今改名合川县),永川、江津,皆著名剧邑,境地既宽,田土多沃。而合州年仅征银四千九百九十八两
一、土地税之演进我国在农业社会时代,政府税收以田赋为主。田赋是根据耕地面积课以应纳租税。在秦汉以前,实行井田制度,天子以土地授予「封君」,则土地属于「封君」,视为土地公有。封君划全国土地为若干井田,每井九百亩,八家各受百亩,中间为公田,由八家共同耕作,所有收益归于封君,是为田赋之滥觞。秦朝以后,废除井田,土地准许自由卖买,变为土地私有,土地税收,采用「租、庸、调」办法。规定每户每年纳粟若干石,叫做租;每丁每年对政府劳动服务若干天,叫做庸;每户年纳绢若干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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