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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为奨励在台埔籍青年,敦品励学,力求上进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吾邑人士,其子女就读于台湾各公私立大专院校及高中(职)学校一学年以上,年龄在卅五岁以下(含卅五岁),其学业成绩总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者,均得向本会申请奨学金。第三条 本奨学金自民国五十七年起,每年领发一次,于每年十一月一个月内接受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第四条 申请奨学金之学生,应于规定时间内,检具申请书一份(由本会印发)及上学年度,上下学期学业操行成绩证明书,及在学证明书
一、台北市大埔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应本会荣誉理事长田家炳先生,热心培育同鄕子弟,增进鄕邦福祉,擧办在台同鄕学子贷学金,特依据本会奖贷助学金委员会组织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订定本办法。二、凡中华民国辖区内之大埔同鄕子弟,不分年龄、性别,品学兼优家境清寒就读大学院校及专科(二、三、五年制,但五专第四年始得比照)学生,皆得申请贷学金。三、本贷学金自民国七十三年秋季开始,每年贷与名额十名,每年捐赠新台币贰拾万元,嗣后每年增贷新台币贰拾万元,迄第四年增贷至八十万元止
民国五十六年九月十日第二届第十三次理监事会议通过民国五十八年五月三日第三届第八次理监事议修正民国六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第四届第十七次理监事会议修正通过民国六十四年九月十四日第六届第八次理监事会议修正通过第一条:本会为奖励在台埔籍靑年,敦品励学,力求上进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吾邑人士,其子女就读本市或台湾省各公私立大专院校及高中(职)学校,一学年以上,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含三十五岁),其学业成绩总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者,均得向本会申请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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