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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计有:⒈田赋2契税⒊营业税⒋房屋税⒌地方财产收入⒍地方事业收入⒎地方行政收入⒏地方营业纯益⒐其他收入等九项。当时国库收入不敷支出,均挪自省库。到了二十四年,国库收入仅三百九十余万元,而支出竟达一千三百一十六万余元之钜,是以省库补贴更甚。惟省当局仍以中央政令是从,一意遵行,而不稍悖,求治求进之心,于此表现无遗。第三为废除苛杂。各省税捐,在抗战前均极紊乱,尤以县地方税捐为甚,致人民深受其苦。二十二年旭公乃根据十八年四月内财两部关于整理地方财政办法通令凡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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