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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七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内政部台(70)内社字第五九七六二号令发布中华民国八十年五月二十七日内政部台(80)内社字第九二一〇八〇号令修正发布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内政部台(88)内社字第八八八一二四七号令修正发布第一条 为督导各级人民团体健全组织发挥功能,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团体,系指依法设立之职业团体及社会团体。第三条 人民团体理事、监事之人数应定额并为奇数。第四条 人民团体应建立会员(会员代表)会籍资料,随时办理异动登记,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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