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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法律常识

    来源期刊:《台北五華同鄉會會刊》 第18期  出版时间:2008-12-01
    关键字: 法律常识

    ※「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

  • 文章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分配請求權釋疑

    来源期刊:《台北五華同鄉會會刊》 第18期  作者:魏錦芳 出版时间:2008-12-01
    关键字: 法律常识 夫妻剩余财产 差额分配请求权 财产分割

    本會法律顧問 魏錦芳一、何謂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顆分配請求權?答:按夫妻關係存在時並不發生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顆分配請求權惟,夫妻關係一旦消滅時,因涉及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累積的財產,為公平處理起見,先進國家法律均有規範夫妻一方對他方財產有要求分配差額之權利,吾國民法親屬篇亦有此規定。二、問:何謂夫妻關係消滅?是否因夫妻關係不存在,即當然發生剩餘財產之差額分配請求權。答:夫妻關係因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或被依法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或被撤銷婚姻關係,夫妻關係即告消滅。但民...

  • 文章法律常识 股份有限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之要件

    来源期刊:《湘鄉文獻》第2卷 第3期  作者:朱彝訓  出版时间:1986-06-20
    关键字: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诉讼 要件 法律常识

    有友人爲某公司董事,因與董事長發生齟齬,其監察人遂逕自對之提起訴訟,欲余代爲硏究。經就公司法有關條文予以探討,認爲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限於經股東會之決議,或由持有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請求,監察人不得逕自代表公司爲之。友人遂持此作爲抗辯理由,終獲最高法院採納,得以勝訴。玆承文獻社索稿,乃以原硏究意見交卷,並藉就敎於諸鄕長。

  • 文章一些法律方面的普通常識

    来源期刊:《河北平津文獻》 第34期  作者:李鳳臣 出版时间:2008-01-01
    关键字: 法律常识 民法 亲权 法定继承人 亲等

    法律常识。因为,这些细节,都与我们每一个人,有极密切的利害关系。兹将这些细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抄录如下,请各位共知:(一)遗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⑴直系血亲卑亲属。⑵父母。⑶兄弟姐妹。⑷祖父母。」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前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以亲等近者为先」。(二)配偶之应继分比率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

  • 文章照料病人來台者與本地人結婚之適法性

    来源期刊:《甘肅文獻》 第50、51期  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时间:1998-01-01
    关键字: 法律常识 来台者与本地人结婚的适法性 法律法规 问题解答

    法律常识》问题:陈先生因为在台无亲人,于是申请大陆的姪女小珍来看病。在照料陈先生期间,小珍认识了邻居小朱,两人情投意合,打算办理结婚。陈先生想知道,姪女小珍结婚在台湾是否合法,可不可以直接就在台湾定居,同时两人还需不需要同赴大陆办理结婚手续?解析:目前台湾的法律并无大陆未婚女子来台期间不得与台湾地区居民结婚的规定。而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结婚或两愿离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为地之规定。」同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夫妻之一

  • 文章推動僑社法務硏習活動營志宏提高華人地位

    来源期刊:《西北雜誌》 第17期  作者:馬千里  出版时间:1989-03-01
    关键字: 侨社法务 研习活动 华人地位 《留美法律常识全书》

    国大代表张瑞芸鄕长,有个出类拔萃的儿子营志宏,现年37岁,执业律师于洛杉矶;他为了中国人来到这个典型法制的国家—美利坚合众国—不再走寃枉路,不花寃枉钱和不受寃枉气!!!曾集游学美国十余年及从事法律实务的丰富学养与平时在中央日报海外版、华夏周刊等处发表的「法律问答」、「移民信箱」、「专题讲座」等专栏作品,编著成最新「留美法律常识全书」钜著,文字简洁,包罗万象,深入浅出,翔实可靠。特将此书献给他的母亲—张瑞芸女士作为其尽孝珍贵礼品。吾人咸认处在这个知识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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