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44期
出版日期:1966-04-01
出版周期:月刊
开 本:32开
國父手訂建國大綱,主張五權分治,國民政府奠都南京,秉承遺敎,設立五院。民國十七年十二月成立立法院,爲中央之最高立法機關,任命立法委員組織之。立法委員之任期規定爲二年,期滿重新遴任,其初第一二三屆任期,均照規定辦理。惟二十四年第四屆立法委員就任後,以國家多故,中經對日戰爭,以是本屆任期,經一再延長,迄三十七年六月行憲立法院成立時,始吿終止。綜計自第一屆至第四屆前後二十年間,於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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