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期(号): 第20期
出版日期:2000-02-01
出版周期:年刊
开 本:32开
一、適用對象: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之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子女之配偶、孫子女、外孫子女或兄弟姐妹,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得申請來臺運回遺骸、骨灰。二、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㈠申請運回遺骸、骨灰之次數以一次爲限,在臺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二個月爲限,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一個月)。例如申請人於六月十五日入境,經許可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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